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2020-08-06 18:20

为加快推进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以下简称绥芬河片区)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现代化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领域

1.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对落户绥芬河片区的新建产业项目,其土地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级园区要求,项目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总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3亿元人民币以上并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分别给予3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达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再增加400万元人民币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对符合绥芬河片区发展导向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入生产运营之日起,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第一至第三年按10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80%给予扶持。

4.对交易结算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股权投资企业、咨询检测服务机构以及对绥芬河片区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平台企业,自发生首笔业务起三年内,按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扶持,以后年度按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

二、贸易领域

5.对绥芬河片区内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年贸易增加额达到300万至500万美元的,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扶持;年贸易增加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增部分的70%给予扶持。

三、金融领域

6.对新落户的外资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对新落户的内资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第一年按100%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60%给予扶持;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7.对在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绥芬河片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绥芬河片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境内新三板挂牌上市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绥芬河片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科技创新

8.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按照上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给予补助;绥芬河片区内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按有关政策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五、贡献奖励

9.对规上工业企业扩产上量,年度新增产值2000万元(含)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80%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产值5000万元(含)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90%的一次性奖励;新增产值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100%的一次性奖励。

10、对引进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其中对贸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可按月申请。

11.对新引进租用厂房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

12.鼓励中介及委托招商。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照经评审后认定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不到1亿元的、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分别按照1‰、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年度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或贸易企业,参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净额,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3.对在绥芬河片区就业、创业和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外籍高级技术人员、投资者,个人收入所得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给予奖励;对绥芬河片区引进新增的外来投资额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贸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企业高管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个人收入所得前三年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给予奖励。

六、附则

14.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绥芬河片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与绥芬河片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入区)协议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申请兑现各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企业及企业的税务关系迁离绥芬河片区时,需全额返还历年获得的扶持资金。

15.对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类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进行重点扶持奖励。

16.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类扶持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

扶持资金包括落地5年内向上争取到位的专项扶持资金及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的资金;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17.本扶持办法由绥芬河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说明,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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